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石磊与徐州市鹏鹏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徐州市鹏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石磊,农民。委托代理人石金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文喜,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鹏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继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徐州市鹏鹏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元领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