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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风本与郭辉、乔昌霞、胶州市老实人手套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本,郭辉,乔昌霞,胶州市老实人手套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07号原告张风本,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建平,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乔昌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胶州市老实人手套厂,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本与被告郭辉、乔昌霞、胶州市老实人手套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