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昌吉市六工镇下三工村。经营者黄树金。被执行人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青年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时瑞。本院在执行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树金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