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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清枝与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枝,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林清枝,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平,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林清枝诉被告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哮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清枝的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林清枝诉称:林清枝经营布料销售业务,洪平从事服装加工业务,经常在林清枝店铺赊购布料。2013年7月21日,经双方结算,洪平下欠林清枝布料款21965元,同日洪平向林清枝出具欠条一张,同年7月31日,洪平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0000元,余款11965元约定在2014年元月付清。期满后林清枝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请判令洪平立即偿还林清枝布料款11965元及其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林清枝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洪平身份信息。2、欠条凭证和对帐单各一份,证明洪平欠林清枝布料款11965元未付。洪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林清枝所举证据分析认为:林清枝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洪平的身份及欠款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林清枝经营布料销售业务,洪平从事服装个体加工业务,并经常在林清枝店铺赊购布料。2013年7月22日,经双方结算,洪平欠林清枝布料款21965元,同日洪平向林清枝出具填充格式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凭证截止2013年7月21日累计结欠林清枝(雄发布行)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万壹仟玖百陆拾伍元整。小写:¥21965.00元。特签此凭证为据!欠款人:洪平日期:2013年7月22日附注:1)欠款人签名,此欠款凭证生效。2)欠款金额以此为准,以前收、付据全部作废”。同年7月31日,洪平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0000元,余款经林清枝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要求判准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洪平在林清枝催款后未能付款,其行为显已违约,应承担及时给付11965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现林清枝诉请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欠款利息,未超出该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洪平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林清枝布料款11965元,并自2015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其欠款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哮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