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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姚文群、赵庆福、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姚文群,赵庆福,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陈一春,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旭,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雨萌,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群,女。被告:赵庆福,男。被告: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庆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姚文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姚文群、赵庆福、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文群、赵庆福、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宣春莲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