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尹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尹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理。原告尹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马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生一女尹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银行对账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尊重双方意愿,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原、被告抚养能力相当,但婚生女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的负担能力及沈阳地区生活水平予以酌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尹某某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尹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9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付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被告马某某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瑶冬本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