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青召与王士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召,王士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孙青召。被告王士进。原告孙青召被告王士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青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