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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某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终字第278号抗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案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以漳检诉撤抗(2015)6号撤回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少鹏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