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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嘉玲与黄柳云、王志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嘉玲,黄柳云,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邓嘉玲。被执行人黄柳云。被执行人王志国。本院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北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邓嘉玲所有的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柳糖路62号15栋6-1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现该案已到执行阶段,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邓嘉玲所有的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柳糖路62号15栋6-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婷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