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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律师事务所,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闫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2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之规定,被执行人闫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律师事务所顾问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075元(其中:顾问费8000元、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及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付清顾问费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