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邱少武与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159-2号原告邱少武,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曹相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邱少武与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第三人与被告先后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三人认为本案应由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本案因诉讼标的额问题违反级别管辖,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系本案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案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对第三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依法不予审理。关于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甘肃省辖区,且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故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程延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