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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徐州滁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孟培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滁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孟培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徐州滁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路北、北京路东市政商住楼3-101。法定代表人孟媛媛,该公司经理。被告孟培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滁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培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滁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培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滁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滁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培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州滁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