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眉山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纺织印染公司等人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熊某,女。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彭山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我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