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上诉人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李×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杨×负担七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胡 沛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