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恢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唐印忠与郑琼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印忠,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恢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唐印忠,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郑琼,女,198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琼有粮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郑琼的水稻8000斤,扣押期间不得将其转移,毁损、赠与、抵债等,如变卖必须将粮款交到法院,否则将对其行为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