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满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陈晓昕,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第一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宗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笠群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