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环刑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沛环刑初字第00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预谋后,骑电动三轮车到沛县杨屯镇南仲山村、后屯村、大山湾村附近河沟内,利用手电筒、自制网兜非法捕猎青蛙222只,至7月6日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李某乙捕捉的青蛙分别为黑斑侧褶蛙和金线侧褶蛙,均属江苏省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在沛县杨屯镇南仲山村孟庆安家门口将正在进行买卖青蛙交易的孟庆安、王金才(均另案处理)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接处警记录摘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沛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清点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破获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沛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平时表现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符合矫正条件,愿意对两被告人接收监管。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帅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