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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南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淑花与李春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花,李春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南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淑花,女,生于1963年4月10日。被告李春阳,男,生于1988年1月2日。原告王淑花与被告李春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淑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亚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