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南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淑花与李春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花,李春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南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淑花,女,生于1963年4月10日。被告李春阳,男,生于1988年1月2日。原告王淑花与被告李春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淑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亚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