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4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锆竹工贸有限公司、马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淮安市锆竹工贸有限公司,马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947号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1202086-2。法定代表人GordonRisk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思宏。被告淮安市锆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6号1幢104室。法定代表人马茹,总经理。被告马茹。本院受理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锆竹工贸有限公司、马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