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5年10月30日。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