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执字第15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嫣、庄媛媛与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蛤蜊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执字第154、155号申请执行人:刘嫣。申请执行人:庄媛媛。被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蛤蜊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蛤蜊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单英梓,该村民委员会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00244、00245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18日向被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蛤蜊河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16日、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蛤蜊河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蛤蜊河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蛤蜊河村民委员会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宇审 判 员 郭 计代理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