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何顺贵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顺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何顺贵,男,汉族,生于195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学城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何顺贵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53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学城支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