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6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优品道、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优品道购物广场,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784号原告蒋勇。被告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优品道购物广场,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洪都喜。被告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宋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优品道购物广场、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勇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优品道购物广场、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勇撤回对被告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优品道购物广场、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承担。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