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永贞与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贞,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邓永贞。被执行人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溪,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永贞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永贞已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100590.2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主动交来本案案款100590.2元,现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