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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郁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欠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50000元。该款项支付方式为: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支付15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支付1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支付余款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5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7.5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三、如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债务,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所欠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常州雪绒花印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未有发现,且被执行人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不在法律文书上所明确的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未有发现,且被执行人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不在法律文书上所明确的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匡军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