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华与被告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华,杨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215号原告:李桂华。被告:杨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与被告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华撤回对被告杨淑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