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二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韩泉、李春兰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韩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二终字第187号原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兰,无业。2014年4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同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宏伟,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铁军,退休职工。2005年8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2月16日减刑释放。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旭泽,职工。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泉,曾用名寒雪,无业。2006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羁押期限至2008年3月29日。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2015)寒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合伙或单独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韩泉涉案金额共计1010.49万元,被告人李春兰涉案金额共计683.29万元,被告人郭铁军涉案金额共计412.29万元,被告人邓旭泽涉案金额共计4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谎称被告人韩泉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被告人李春兰是“部队高官”“转世灵童”,被告人郭铁军是“万宝通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伪造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虚构共创“民族大业”能获得高回报,以能给被害人丁某乙进行投资为名,诱骗其交纳“启动资金”,先后骗取被害人丁某乙409.59万元。2、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郭铁军以为被害人丁某乙介绍大老板进行投资的名义,骗取其2.7万元,后于2010年8月7日退还被害人丁某乙3万元。3、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春兰、韩泉以能给予被害人孙某乙高额回报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乙261.5万元,后被告人韩泉单独骗取被害人孙某乙25万元。4、2014年4月,被告人韩泉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丙亲戚留部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万元。5、2013年6月份,被告人韩泉谎称自己是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少将,以能为被害人孙某丙的朋友调动工作为名,骗取其15万元;以能为被害人孙某丙的亲戚安排到部队工作的名义,骗取其30万元,后经被害人孙某丙追要,被告人韩泉于2014年3月25日退还10万元。6、2014年1月,被告人韩泉谎称自己是商务部领导,以能为被害人黎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其5.5万元。7、2013年2月至5月,被告人韩泉谎称自己是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少将,以能为被害人牛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其18.2万元。8、2011年,被告人韩泉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以能为被害人许某安排到国家保密局工作的名义,骗取其14.5万元。9、2012年,被告人韩泉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以能为被害人王某丁解决干部提升问题的名义,骗取其170万元。10、2011年,被告人韩泉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事先预谋,伙同被告人邓旭泽以能为被害人蔡某办理省发改委批文的名义,骗取其40万元。11、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春兰伙同被告人韩泉以能为被害人虢某办理军官证及为其孩子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其12.2万元,后被告人韩泉单独骗取被害人虢某6万元。另查明,2014年11月1日、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李春兰退赔被害人丁某乙现金16万元、现金3万元、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凤鸣小区房屋1套(价值40万元),比亚迪轿车1辆(价值5万元),首饰4件(价值2万元),退赔金额共计66万元。被告人韩泉退赔被害人丁某乙红木家具1套(价值50万元)、丰田RAV越野车1辆(价值20万元)、现金2.39万元,退赔金额共计72.39万元。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旭泽通过其朋友退赔被害人蔡某30万元,并用一羊胎玉抵押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蔡某的谅解。还查明,被告人韩泉于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4月29日至5月5日临时寄押于顺义看守所;被告人李春兰于2014年4月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农业银行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4月4日至4月7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郭铁军于2014年5月16日在北京西站第12站台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5月16日至5月23日临时寄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邓旭泽于2014年9月20日在署营街9号水景茶楼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茶店子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寄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014年9月27日出所移交带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认定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韩泉供述,2009年开始,我加入上海七十四分会开始跟着被告人李春兰搞民族大业,被告人李春兰是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的副主任,我直接受被告人李春兰的领导。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是一个搞民族大业的组织,是通过“山上老人”也就是国际金融组织看管钱库的人,把钱库中的一部分“银根”拿出来,基本上一张银根价值一亿人民币,上缴国家完税后国家就将钱返还给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总部就给人民六十年的生活费,还给三代人安置。被告人李春兰是“刁蛮公主”,是皇族的人,大家都听她的,我负责联络、协调、跑腿,李春兰能量非常的大,曾经分别从国家领导人手中分别拿出几十万,我们现在做的是为了中华崛起,为了让国家更富强,改造国家山川,为了让中国执掌半个地球,让五星红旗插遍全球,让天安门广场的旗杆再长三尺三,不是在骗人,已走上正轨。与我和李春兰一起搞民族大业的人还有郭铁军、黄法空、汤秀林等,我们都是搞“民族大业”的人,一致对外,等大业成功后我们都有好处,跑“山头”、钱都是由李春兰统一调配。刚开始搞民族大业时,我找人借了60万,拿给李春兰找爹、妈、哥哥,没过多久,我觉得是骗人的事,但直接退出我觉得亏了,就想着也骗几个人进来把钱找找,没想到就这样被套住了。我是通过郭铁军认识的汤秀林,然后汤秀林介绍丁某乙给我认识的,丁某乙是山东省潍坊市的一个老板,也是做“民族大业”的人,丁某乙想建个寺庙,需要几个亿,他没那么多钱,就找到了我们,李春兰就跟他说,等把山上老人找到了,钱返回来后立刻给他投资建庙,在三四年前(讯问时间为2014年5月6日),我跟孙某乙和李春兰找的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来潍坊去找丁某乙,李春兰怕丁某乙不相信我,特意让孙某乙跟着,李春兰让我跟丁某乙说修庙用的钱已到中行了,让他相信“民族大业”,还向他要了银行账号,对我们放心,放心拿钱出来。李春兰、郭铁军平时称呼我“韩部长”,为什么称呼我部长我不知道,我不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不是国家保密局的人员,不具有少将军衔。在2010年前后一共给了我100多万,但是我又从别人手里搞了160万给了李春兰。大约是在前年(2012年),孙某乙找到我,说找找邓旭泽帮帮忙,能不能不判高兰起刑了,我就找了邓旭泽,他说能办,后来孙某乙,高兰起就来了成都,我就叫上邓旭泽和他们谈,然后邓旭泽就向他们要钱,后来高兰起就给我们打钱,先后给邓旭泽打了60万,通过我打了30多万,其他的就记不清了,前几年,一个叫蔡某的人,厂子需要改建,邓旭泽骗了他40万,其他的记不清了。我介绍邓旭泽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很多国家领导人认识,路子很广,是“邓家人”。我给我的妻子孙某甲分两次打款6000元,给唐某(女朋友)打款30多万,唐某买了一辆丰田RAV4车,是唐某拿着我的银行卡付的钱。2、李春兰供述,我骗了一个叫丁某乙的潍坊男子,60岁左右,他在潍坊开公司,骗了他大约400多万。2008年左右,我通过郭铁军和汤秀林在北京认识的丁某乙,认识丁某乙时,我跟他说我平时主要是帮助那些从台湾回来潜伏在各个山头上的老人们找寻他们的子女,还有帮那些老人从山上往下拿金银财宝、美元、人民币之类的,跟共产党对接,然后共产党给他们安家,给每个老人60年的生活费,给后3代人安排工作,事成之后那些老人就会给我非常大的回报,我想干什么他们就会帮我完成什么。平时我主要就是跟李金凤联系,现在河南省的某个山上。我还跟他说我是部队的军官,但由于工作性质平时很少穿军装,后来他来我租住的家里时我还给他看我放在衣橱里的军装。丁某乙听了后也对这事非常感兴趣,以前他就喜欢这个,加上他对我非常相信,就托我办这件事,还说我想修个山东省观音阁的寺庙,想做旅游开发,只要能把事情帮他们办成了,咱们提的什么要求他们都能满足,丁某乙算着大概需要3个亿的资金,我答应他没问题,后来丁某乙就时不时的给我汇款,前后总共汇款了约400多万,但这事到现在一直没有办成。收到丁某乙的汇款后,我汇给了韩泉有200万左右;王亚洲20万;汤秀林8万元左右;郭铁军82万左右;剩下的都被我平时日常开销花了,之所以给他们钱是因为钱是丁某乙给的,就应给分给他们些。标题为“联合国宏鑫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文件是跟我住一起的黄法空、汪琅山(音)他们帮着在我家用电脑给打印出来的,都是假的,是在我在我家里给丁某乙的,目的为了让丁某乙相信。201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留影”和2012年3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留念”的照片也是黄法空、汪琅山(音)他们在我家用电脑打印出来的,都是假的,我说我认识国家领导人也是为了让别人相信我。我们几个人的是这样分工的,郭铁军、汤秀林、黄法空、吴秀凤骗人说有大工程,那些假章、假证书都是他们弄出来的,我负责和丁某乙联系,因为他相信我,平时主要把钱打给我,韩泉在我们这几方之间相互协调。上海七十四分会国际组织没有经过批准,是骗人的。我让韩泉、孙某乙等人到潍坊找丁某乙问他要账号,好让他相信会有资金给他投资,是为了继续骗他的钱。给丁某乙的那些文件,韩泉也知道,因为他整天跟郭铁军、丁某乙在一起。对丁某乙的整个行骗过程我、韩泉、郭铁军、黄法空、汤秀林、吴秀凤都参与了。在2008年左右,我和韩泉一起认识了孙某乙,慢慢的,我们说给他投资,先后给他要了300多万的启动资金。虢某也是我和韩泉、郭铁军以给他投资的名义骗了他几十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但是没有给这些人投资。3、郭铁军供述,在2000年我就认识了韩泉和李春兰,刻有“万宝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印章和文件都是假的,是李春兰刚认识我的时候给我的,目的是为了出去骗人的时候让别人相信。2005年时,韩泉跟我说大姐(李春兰)急着用钱,能骗谁的就骗,出了事大姐给担着,并且韩泉在2005年还骗我朋友严建平(音)的钱,严建平(音)给我说韩泉是骗子,不是国家领导人,那时我就知道是骗人的。我见到合适的被骗的人后,就介绍给韩泉认识,在介绍过程中,介绍韩泉是国家领导人,是副部长,介绍完了我就不管了,剩下的就是韩泉自己去做了。我是通过汤秀林认识的丁某乙,汤秀林介绍我是万宝通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人,在场的人还有韩泉,介绍韩泉时说他是副部长,是国家的大干部,是万宝通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之所以这么介绍是为了证明韩泉有钱,能给丁某乙投资,整个诈骗的过程有李春兰、韩泉、汤秀林、黄法空、我、吴秀凤参与了。对丁某乙具体行骗的过程如下:汤秀林介绍丁某乙给我和韩泉认识,当时丁某乙说他想干点事,但是缺钱,韩泉就给他说我们能给他投资,过了没几天就介绍给了李春兰,期间李春兰还问我丁某乙到底有没有钱,后来李春兰、韩泉、汤秀林把我撇开了,我觉得和丁某乙谈“业务”的功劳也有我的,分钱了倒没我的,我就只好去找丁某乙弄点钱,因为他知道我和李春兰、韩泉、汤秀林等人是一伙的,他怕我生气,李春兰和韩泉承诺给他的投资泡汤了,所以就给我钱,打了2万多元。李春兰和韩泉给湖南长沙一个姓郭的男子以办军官证的名义骗了300多万,韩泉还骗了我朋友颜建平还有他的一个朋友一些钱。4、邓旭泽供述,大约在2012年,韩泉找到我说有个叫蔡某的男子,想让他给办点事,韩泉让我去帮他一起骗蔡某,让他拿些钱出来,过了没几天,韩泉就带着蔡某来找我了,在交谈的过程中,我假装问他各种问题,然后按照我和韩泉事先商量好的给他说可以找安徽省发改委的人给他办成,但是需要拿些费用出来,具体多少我没说。过了三四天,蔡某就往我中国银行的账户里打了40万,韩泉从我这拿了20万左右的现金,剩下十几万我日常花了。我和韩泉没有找发改委的人办过事,就是虚构出来骗人的,都是我和韩泉事先商量好的。二、被害人陈述1、丁某乙陈述,2009年中期,汤秀林说给我介绍个大老板,能给我高投资,然后就和他姘头(情人)吴秀凤带我去见郭铁军,当时说郭铁军是“万宝通公司”的人员,能给我投很多钱,但是我得拿出50万做启动资金,过了不到一个月,汤秀林给我来电话说他们都在深圳,我到深圳后,韩泉在那,汤秀林介绍韩泉是副部长,后我、韩泉、郭铁军、汤秀林、吴秀凤就一起吃饭,然后我给郭铁军说已给他打了26万元的启动资金,然后又取了4万元的现金给了郭铁军,韩泉、汤秀林和郭铁军都在场。过了没多久,汤秀林跟我说带我去见个“转世灵童”,就这样我跟着他去了湖南衡阳,汤秀林介绍是李春兰,韩泉也在,他们都喊她大姐,汤秀林介绍李春兰是大校,是国际刑警,是“转世灵童”,韩泉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国家保密局局长。我之所以给李春兰汇款是因为李春兰说她是转世灵童,等她事业成功后,可以给我投资建庙。李春兰分很多次跟我要钱,每次都说投资款快到了,再打点活动经费或启动资金,我就给她打,后来她还安排韩泉和另个人来潍坊,说是考察给我投资。我之所以相信他们是因为郭铁军拿出了些和别人签的合同、银行存单等材料。2、孙某乙陈述,大约4、5年前(询问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我和朋友吃饭时认识的李春兰,当时介绍她是“大师”“李老师”,是搞“民族大业”的,具体“民族大业”指的是什么我不清楚,但是李春兰给我看过三四张美元存款的存单,上面市值好像上百亿美金,她说这就是他们“民族大业”的资产,现在动不了,需要启动资金,让我拿钱支持他们,启动后就十倍八倍的还我。韩泉是李春兰介绍我认识的,说是副部长,他俩都是搞“民族大业”的。李春兰骗了我400多万,韩泉那里有31万。李春兰还让我陪着韩泉和一个姓张的男子去过潍坊,见了一个姓丁的男子,当时韩泉介绍我是衡水公安局孙局长,然后丁老头给他儿子介绍韩泉是韩部长。3、王某丙陈述,2014年4月初,我跟韩泉一起吃饭,正好说起来我的一个亲戚想留部队,不想复员转业,他说他能办,然后就跟我要了3万元的活动经费,我分四次给他汇款,我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当时颜建平也在场。4、孙某丙陈述,2013年6、7月份,韩泉说他与多位国家领导人很熟,他听说我一个亲戚大学毕业没工作想去部队,他说一个月内能安排正连、副营的军衔,但是需要30万元的活动经费,我就在2013年6月29日、8月8日两次给韩泉汇款共计30万,韩泉收到钱后就开始躲着我,我发觉像是骗人的,追着韩泉给我退了10万后就找不到韩泉了。另外,2013年6月份,我一个朋友想调动工作,韩泉说能找到领导人的大儿子,一周内办完,但要15万给他,我就汇款给他,后来就没信了。5、黎某陈述,2013年10月,李雪介绍韩泉是商务部的一个领导,称他为“部长”,我没有见过韩泉本人,只通过电话。韩泉说能给我安排到红十字会工作,是国务院下设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我给他汇款5.5万元,通过李雪给了他2.6万现金。6、牛某陈述,2012年,我通过袁某认识了韩泉,袁某介绍韩泉是少将、保密局的人,当时我儿子从部队退伍没有工作,韩泉说能把我儿子安排到峨眉山一个军事基地干保卫工作,但要拿30万给他,我通过银行给他汇款18.2万,但没有给安排工作。7、许某陈述,2012年8月份,韩泉说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并称他与国家领导人关系很好,以能够给我安排国家保密局工作为由向我要钱,共计骗了我28万左右。韩泉在四川还有一个情妇叫唐某,唐某说韩泉给她买了一辆车和一套房子。8、王某丁陈述,2012年6、7月份,韩泉称能够为我解决干部提升、安排个副区长,骗了我170万,韩泉称自己是副部长,是中央的人,还给我看了一个中央军委给韩泉的特别通行证,上面韩泉穿着少将军装,还称与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是亲密战友。9、蔡某陈述2011年,我通过毛某认识一个自称韩伟(即韩泉)的男子,称自己是国家保密局副部长。2011年下半年,韩伟说他有4个亿的资金,可以给我投资,我的公司在望江县,望江县发改委给我批了一个10万吨/年高清洁能源M30-M50甲醇汽油及10万吨/年M30-M50醇西醚燃料项目核准的批复,韩伟说必须得到省发改委的批文才行,韩伟说他能办理,让我准备120万的费用。2012年10月底,我来到成都,与韩伟和邓旭泽见面,韩伟说邓旭泽是“邓家人”,在北京国家机关上班,关系很好,能力很大,韩伟让我将40万打给邓旭泽。邓旭泽说他国家发改委很熟,和安徽省一个副省长关系也很好,一个星期内就能办好,但是得尽快把钱打上。10、虢某陈述,2008年底,我通过他人认识李春兰,介绍李春兰是一个“老人”的后代,后李春兰认识介绍了韩泉,称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后又介绍认识了郭铁军,称是铁道部的退休领导。2010年韩泉又介绍邓旭泽是“邓家”的人,能办很多大事,他们以给我高回报、十多倍返还为由不断让我投资,以给我办军官证、解决部队身份、安排孩子工作为由向我要钱,前后共计100多万。前两年韩泉、李春兰、郭铁军把一个叫丁某乙的男子叫到了衡阳,我们在那里见了面,他们三人也骗了丁某乙很多钱。三、证人证言1、丁某甲证实,2009年,我父亲丁某乙经人介绍认识汤秀林,又经汤秀林介绍认识李春兰,李春兰说她是军队高官、转世灵童、活佛在世,能量很大,只要按照她说的做,就能给丁某乙带来无尽的财富。2009年底,李春兰虚构了联合国宏鑫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宝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华寺庙修建管理有限公司三个公司,并委托丁某乙作为万宝通公司和中华寺庙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春兰又以宏鑫金融公司的名义伪造授权委托书,委托丁某乙为万宝通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宏鑫金融公司的融资、投资事宜,同时伪造了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以证明中华寺庙公司申请投资开发的173个300万亿以上项目存在,并承诺给予中华寺庙公司支持,还在新浪微博上注册了佛门开路的账号发布其公司的资料,证明公司的存在。之后,李春兰以项目投入为名,要求丁某乙进行投资,并承诺2、3个月内就会返还很多资金,2009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3日期间,丁某乙分48次通过银行汇款给李春兰409.59万元,汇给汤秀林11.96万元。2010年丁某乙在给李春兰汇款的过程中不断询问何时能返回资金,李春兰就以每年“开两会、两会后到位”、“两会后有十八大、十八大后就到位”等理由拖延。丁某乙多次联系李春兰,李春兰表示2014年2月26日便会返还给丁某乙14.3亿作为第一批资金,后续还有第二批。现李春兰又说全国要成立新的银行,要求投入资金指标,每个指标13万元,一共20个指标,每个指标通过国家财政部可返还5000万元,两个指标可成立一个银行,这样就是十个银行,总共返还10亿资金,需先行投入260万元,如果丁某乙在2014年2月16日之前将这260万汇入的话,第二批资金会再给丁某乙10亿。丁某乙对此深信不疑,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但因家人阻拦没有成功。因丁某乙在2月16日前未支付该资金,李春兰又延期至2月26日,还说第一批钱已到山东省委,两会后便支付给丁某乙,同时催促丁某乙尽快支付260万元。丁某乙仍执迷不悟,不断设法筹集资金,因家人阻拦多次发生冲突。并证实丁某乙系潍坊鼎强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2月在医院查出“躁狂症”。李春兰收款账户共三个,分别为:建行6227000012600023343,农行6228480010504063511,工行9558820200009046253,汤秀林收款账户为:建行6222802951221030073,农行6228480400550743910。2、刘某证实,韩泉冒充国家高干,骗了很多人的钱,其中骗了王某丁170万,骗了毛某几百万。3、王某甲证实,丁某乙被一个叫韩泉的人骗了,韩泉自称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少将军衔。大约在两三年前,我同学丁某甲让我去陪客人,是北京来的大干部,要给他父亲投资来考察,和韩泉来的还有河北省衡水市一个姓孙的公安局长和一个男子。韩泉对丁某乙说,李大姐安排他过来考察一下他,看看情况后就给他投资,钱已到山东省委了,但前提是丁某乙得先配合好,一个劲的说他能量很大,能给丁某乙投不少钱。4、孙某甲证实,与韩泉2000年左右认识,2009年7月份左右结婚,“寒雪”就是我丈夫韩泉。韩泉具体做什么工作我不清楚,他说他的工作不能随便说,要保密。三四年前韩泉一共给我打了100多万的钱,都被我花了。我一个月退休金2500元左右,2004年我的一套房子拆迁得赔偿款19.9万,我娘家房子拆迁得140万,其他收入没有。我现在住在北京市通州区天时名苑小区,300多平方,房子是我女儿韩某的,韩某是一般职员,房子内的红木家具都是韩泉买的,他说花了40多万。5、韩某证实,在我母亲房间里的文件、军装是继父韩泉的。韩泉自己说他是军队上的军人,楼下所有的红木家具都是他买的,别的没有对我进行投资。6、李某证实,是李春兰的弟弟,李春兰曾让我打钱给韩泉,之后李春兰又把钱还给了我。7、张某证实,是李春兰的配偶,李春兰就是一普通老百姓,不是军人或国家工作人员、转世灵童。从我家中发现的军装、军帽等都是李春兰的,我还和李春兰一起拍过军装照。从卧室里发现的文件,都是李春兰的,平时家里的开销也都是李春兰挣的。8、唐某证实,是韩泉的女朋友,2011年通过陈碧秋认识的韩泉,韩泉说自己是国家保密局的工作人员,平时都叫他韩部长,他还给我看过他的工作证件。韩泉通过银行给我打过40万左右,现金记不清了,他还给我买了一辆丰田越野车,我在成都郁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了套房子给我出了15万,他还给我买了些电器和金银首饰等。韩泉做什么我不知道,只知道他是大官,他和邓旭泽、郭铁军的人整天在一起,说开好银行后就给我安排银行工作。9、王某乙证实,韩泉出狱后通过刘某乙认识的,他说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是军队上的中将。2010年左右,我跟韩泉去了潍坊,见了一个姓丁的开发商,韩泉说一定给他办好,尽力去办,其他的记不清了,但肯定韩泉是为了好处去给那开发商办事的。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的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2、丁某乙、孙某乙、王某丙、孙某丙、牛某、许某、王某丁、蔡某、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3、刘某、唐某、王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五、书证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韩泉(寒雪)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至2008年3月29日;2006年2月22日被告人郭铁军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2月16日减刑释放。2、扣押清单,证实依法扣押被告人韩泉银行卡、“工作证”“金库通行证”等,被告人郭铁军银行卡、“万宝通”公章,被告人邓旭泽“军装”、“通行证”、“文件”、“假美元”,被告人李春兰军装、军帽等物品的事实。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春兰、邓旭泽无违法犯罪前科。4、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分别在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寄押的事实。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卫秘密处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证明、国家安全部人事局查询证明、中央军委办公厅政治部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春兰、韩泉提供给被害人丁某乙国发字(2009)002号证明及被告人李春兰、韩泉所称的少将、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国家保密局副部长的身份均系由其本人编造。6、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的身份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7、伪造的文件、物品等,证实被告人李春兰、韩泉、郭铁军伪造文件、军装、照片等情况。8、丁某乙银行汇款明细、转账存款凭证,证实被害人丁某乙给李春兰汇款409.59万元,给吴秀凤汇款1.5万元,给郭铁军汇款2.7万元,给汤秀林汇款11.96万元的事实。9、李春兰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春兰银行账户收款及对外打款的情况,与被害人丁某乙给其打款情况一致,被告人李春兰收到被害人丁某乙款项后给被告人韩泉直接转账或通过李某转账共计110.3万元。并证实被害人孙某乙分别以“孙某乙”、“孙建博”银行卡给李春兰账户转款的事实。10、韩泉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韩泉与李春兰、邓旭泽等人的资金往来情况,韩泉收到李春兰款项后将大部分转至其妻子孙某甲账户,同时证明孙某乙给韩泉打款25万元。11、王某丙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王某丙给被告人韩泉打款3万元的事实。12、孙某丙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孙某丙给被告人韩泉打款30万元、15万元及被告人韩泉返还孙某丙10万元的事实。13、黎某母亲许永仙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黎某给被告人韩泉打款5.5万元的事实。14、牛某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牛某给被告人韩泉打款18.2万元的事实。15、被害人许某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许某给被告人韩泉打款14.5万元的事实。16、被害人王某丁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王某丁给被告人韩泉打款170万元的事实。17、蔡某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蔡某给被告人邓旭泽打款40万元的事实。18、虢某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虢某给被告人李春兰打款22.6万元、给被告人韩泉打款6万元的事实。19、丁某甲出具的收到条,证实被告人韩泉退赔被害人丁某乙红木家具1套(价值50万),丰田越野车1辆(价值20万),现金23900元;被告人李春兰退赔被害人丁某乙现金16万,张某代其退赔房屋1套(价值40万)、比亚迪轿车1辆(价值5万)、首饰4件(价值2万)、现金3万的事实。20、谅解书、情况说明、收到条,证实被告人邓旭泽通过其朋友退赔被害人蔡某30万元,剩余10万元用羊胎玉一块抵押,取得蔡某谅解的事实。21、丁某乙、孙某乙等各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证实各被害人的身份情况。22、办案说明,证实孙某乙、孙建博系同一人且银行卡为孙某乙使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结伙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韩泉涉案金额共计1010.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春兰涉案金额共计683.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铁军涉案金额共计412.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邓旭泽涉案金额共计40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铁军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韩泉、郭铁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兰、韩泉部分退赔,酌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旭泽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春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铁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旭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犯罪工具一宗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李春兰以“认定其与被告人韩泉骗取孙某乙261.5万的事实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郭铁军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其在被告人韩泉、李春兰等人诈骗丁某乙的犯罪行为中并未起到作用”为由,被告人邓旭泽以“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春兰的辩护人提出了“李春兰系被同案被告人韩泉、郭铁军诱骗参与实施犯罪活动,韩泉、郭铁军系累犯,社会危害程度远远大于李春兰;李春兰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5日期间,上诉人郭铁军以为被害人丁某乙介绍大老板进行投资的名义,骗取其2.7万元,后于2010年8月7日退还被害人丁某乙3万元。上诉人郭铁军诈骗犯罪数额为409.59万元。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原审被告人韩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上诉人李春兰、郭铁军、原审被告人韩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邓旭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郭铁军、原审被告人韩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郭铁军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春兰、原审被告人韩泉部分退赔,上诉人邓旭泽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上诉人郭铁军个人诈骗被害人丁某乙的2.7万元,案发前已经退还,一审法院将该数额计算进郭铁军犯罪数额不当,二审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上诉人李春兰提出的“认定其与被告人韩泉骗取孙某乙261.5万的事实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春兰系被同案被告人韩泉、郭铁军诱骗参与实施犯罪活动,韩泉、郭铁军系累犯,社会危害程度远远大于李春兰;李春兰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春兰伙同原审被告人韩泉诈骗被害人孙某乙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上诉人李春兰银行账户往来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李春兰主导或积极参与诈骗活动,且掌控、支配诈骗款项,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春兰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退赔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裁量,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郭铁军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其在被告人韩泉、李春兰等人诈骗丁某乙的犯罪行为中并未起到作用”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郭铁军与原审被告人韩泉、李春兰等人共同诈骗被害人丁某乙的犯罪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韩泉、上诉人李春兰、郭铁军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邓旭泽提出的“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上诉人邓旭泽与原审被告人韩泉诈骗被害人蔡某的犯罪过程中,二人事先预谋,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一审法院根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退赔等情节已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增茂审 判 员 崔德志代理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