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汉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生,葛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汉生。被执行人葛德龙。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德龙在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