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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汉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生,葛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汉生。被执行人葛德龙。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德龙在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