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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莉、王昱辉、王泾发与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王昱辉,王泾发,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张莉。申请执行人王昱辉。申请执行人王泾发。被执行人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西路西延段231号。法定代表人陈同保,系该公司董事长。张莉、王昱辉、王泾发与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莉、王昱辉、王泾发的被继承人王鹏签订的《营运客车经营指标承包合同》予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张莉、王昱辉、王泾发向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陕D763**号客车一辆。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向张莉、王昱辉、王泾发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50095.10元。案件受理费11806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4935元,被告承担987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58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