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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国华、卢国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国华,卢国峰,王学梅,卢玉钢,卢宝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国华,男。被执行人:卢国峰,男。被执行人:王学梅,女。被执行人:卢玉钢,男。被执行人:卢宝营,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宝营、卢国峰、卢国华、卢玉钢、王学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莒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卢国华所有的位于莒县浮来山镇卢家街村的养猪场院落及机器设备等财产。现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执字第13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