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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8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满××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张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669号原告满××。被告张一×。满××与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关系比较紧张,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滨海新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达成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被告名下房产碧海鸿庭XX-X-XXXX号原、被告各拥有一半产权。后原、被告经双方家人调解又于XXXX年X月X日复婚。婚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二×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给付其女抚养费1000元每月;3、共同财产及被告名下房产碧海鸿庭19-1-2204号(约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被告曾打过原告和孩子。现在经常猜疑原告,语言暴力伤害原告。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的第一次登记结婚是××××年××月××日。2、离婚证一本,证明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经滨海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3、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复婚。4、户口本一本,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户籍及婚生女的出生情况。被告张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和原告和好,也没有家庭暴力。原、被告有良好的沟通和共同语言。先前原、被告离过一次婚,但很快复婚,这次离婚是被告的责任,被告有不对的情况,被告能够更改,愿意听从原告的意愿,希望和原告和好,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月XX日生一女张二×。XXXX年X月XX日经滨海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XXXX年X月X日复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诉请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期间虽历经离婚波折,但双方能在短时间内和好复婚,其后再次共同生活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夫妻间应该选择正确的方式、方法解决矛盾,控制好个人情绪,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选择婚姻就意味着夫妻双方要共同面对生活的酸甜苦辣,要共同经历人生的悲欢离合,要共同抚育子女。夫妻应该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丈夫,应该多一点对妻子的理解和关爱,为年幼的孩子构建一个完整的家;作为妻子,亦应该多一点对丈夫的信任和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爱,注重沟通和理解,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满××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