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苏杨申请执行绵阳贵之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杨,绵阳贵之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苏杨,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住址: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被执行人绵阳贵之樽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苏杨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裁(2015)58、59、60、6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贵之樽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心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