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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树林与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林,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刘树林,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辽河石油勘探局电力集团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王铁祥,大洼县田庄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赵圈河镇。法定代表人:马晓春,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树林与被告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廉志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7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2938.50元,由原告刘树林承担。审判员  廉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