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田茂强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强,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田茂强,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洲新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81年8月19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田茂强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9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480.00元、执行费2,8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927号案件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