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易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刘石永,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原告易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 判 长 谢爱平审 判 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