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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国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人:周革,职务:理事长。机构代码:13101616-8委托代理人:孙晓莹,女,汉族,工作单位:通河联社资产保全部。被执行人:吕国军,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督字第34号支付令,受理了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564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