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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柯冬生与范先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柯冬生。被执行人范先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冬生与被执行人范先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先纯于2015年10月9日主动履行了(1997)冶法经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