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邓法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德华与李德顺排除妨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邓法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李德华,男,生于1958年7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武钦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顺,男,生于1954年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华诉被告李德顺为排除妨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德华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