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与被告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77号本院2015年10月23日对原告刘春与被告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十行增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