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井特线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井特线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金井特线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3001号。法定代表人金井宏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君泉,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莫卫华,总经理。原告金井特线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金井特线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货款555759元,原告自愿放弃55759元,剩余款项500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前一次性履行。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按555759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上注明案件的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二、原告金井特线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请。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9元,由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5月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金井特线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0588元,执行费用800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濒临停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情况,相关财产均有抵押并被法院查封。由于被执行人是生产聚能硅业的企业,受国际及国内的政策影响较大,濒临停产,数家主要银行有近十亿贷款,目前当地政府多次协调有关金融单位进行金融政策扶持,暂无归还其他欠款的能力。针对上述情况对在本院的相关执行案件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所有在办案件等待下一步被执行人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或经营状况好转,再对相关执行案件进行集中处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是生产聚能硅业的企业,受国际及国内的政策影响较大,濒临停产,数家主要银行有近十亿贷款,目前当地政府多次协调有关金融单位进行金融政策扶持,暂无归还其他欠款的能力。针对上述情况对在本院的相关执行案件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所有在办案件等待下一步被执行人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或经营状况好转,再对相关执行案件进行集中处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1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陈唯华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佳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