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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恢字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查某甲、查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查某甲,查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0005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查某甲。被执行人查某乙。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查某甲、查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0)蕲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胡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于2015年10月21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蕲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