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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天佑与丹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天佑,丹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1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天佑。法定代理人龙清高。法定代理人黄亚。委托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丹阳市新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翼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峰,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天佑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天佑的法定代理人龙清高、黄亚及委托代理人李长云,被上诉人丹阳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龙天佑的母亲黄亚多次在丹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于2013年10月9日入住丹阳市人民医院处,入院诊断:1、GIPO2、孕39+6周待产3、LOA4、轻度子痫前期。2013年10月11日,先行阴道试产后,因相对性头盆不称在腰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1日9时48分,龙天佑出生,体重3500g,Apgar评分:1分钟9分,5分钟10分。出生40分钟后,发现龙天佑拒奶、不哭,丹阳市人民医院查体发现龙天佑右顶部有头皮血肿,张力小,右侧面颊部皮肤可见不规则瘀斑,心肺听诊无异常,四肢活动肌张力欠佳,吸吮反射、觅食反射及拥抱反射未引出,随即转丹阳市人民医院儿科治疗,经诊断为:1、新生儿硬膜下血肿伴脑疝2、新生儿头颅血肿。后转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病历记载:原始反应减弱,右侧面颊及大腿皮肤可见出血点及瘀斑,头颅CT(丹阳市人民医院)显示:右额颞顶枕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其后,龙天佑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龙天佑父母认为,丹阳市人民医院在医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丹阳市人民医院赔偿龙天佑医疗费19188.52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37188.5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丹阳市人民医院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镇江市医学会对丹阳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未违反诊疗规范、常规。以上事实,由丹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新生儿疫苗接种登记卡、病程记录、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南京市儿童医院出院小结、丹阳市云阳人民医院病历、医疗损害鉴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龙天佑的母亲黄严在丹阳市人民医院处进行产前检查、剖宫产术,龙天佑出生后因拒奶、不哭,反应欠佳至丹阳市人民医院儿科治疗,丹阳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镇江市医学会鉴定,未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龙天佑出生后出现的“面颊部不规则瘀斑”“右顶骨骨折”主要考虑与剖腹产手术过程因胎头位置较低、产瘤大,取头困难有关,但也不能排除阴道试产过程中产道挤压所致的可能。龙天佑出生后出现的“头颅血肿、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血、蛛网膜下腔积血”与阴道试产过程中产道挤压、产瘤压迫、剖腹产过程中胎头位置低、手术操作难度大等多种因素有关,在临床中难以避免。故丹阳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龙天佑要求丹阳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龙天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龙天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镇江市医学会的鉴定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应由丹阳市人民医院对龙天佑的损害结果与丹阳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丹阳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承担举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龙天佑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丹阳市人民医院辩称: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过错责任,应由龙天佑对丹阳市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一审法院依据龙天佑的申请,委托镇江医学会进行鉴定,且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该鉴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龙天佑的申请,依法委托镇江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亦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公正之处,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龙天佑提出的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龙天佑提出的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镇江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丹阳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诊疗规范、常规,丹阳市人民医院并无过错,故龙天佑要求丹阳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龙天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