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梁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梁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付某甲诉被告梁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