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芙蓉与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村民委员会、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芙蓉,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村民委员会,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942号原告任芙蓉,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被告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延堂,主任。被告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二组(阴屲山组)。负责人王生福,组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芙蓉诉被告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村民委员会、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任芙蓉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任芙蓉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芙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原告任芙蓉。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