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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帆与成都天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帆,成都天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张帆。被执行人成都天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泰。被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申请执行人张帆与成都天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张帆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天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帆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天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天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天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05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