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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9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0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0月10日被查获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00时04分许,被告人蒙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小型面包车,行经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大道铁路桥下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提取血液,该过程中蒙某予以配合。经检测,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式测试及医院提取血液照片,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温公物鉴(2015)5254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曾有前科,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先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叶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