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丽辉与白城市汇隆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辉,白城市汇隆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邴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辉,住所地白城市委托代理人程淑莉,律师被执行人白城市汇隆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树立,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邴桂芹,地址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树立,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王丽辉与白城市汇隆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邴桂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民一初字第2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城市汇隆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邴桂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丽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邴桂芹、白城市汇隆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财产已被其它案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城市汇隆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邴桂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丽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城市汇隆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邴桂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丽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