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冰奕、田玉佩与罗翠芳、昆山市釜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冰奕,田玉佩,罗翠芳,昆山市釜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田冰奕。法定代理人田玉佩(系原告田冰奕之父)。原告田玉佩。被告罗翠芳。被告昆山市釜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冰奕、田玉佩与被告罗翠芳、昆山市釜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冰奕、田玉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田冰奕、田玉佩负担。审判员 杨存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