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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XX区XX里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979XXXXX。法定代表人唐会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关玲,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XX区XX街**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对被告关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珊珊郭慧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