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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某某运城建筑设计分院诉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某某运城建筑设计分院,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山西省某某运城建筑设计分院。负责人:王某某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告:路某某,男,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某某运城建筑设计分院诉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确具体,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明确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省某某运城建筑设计分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山西省某某运城建筑设计分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